【世界新视野】这些“键盘侠”有治了:关于网络暴力的罪与罚,业内称有望年内落地
数次悲剧之后,网络暴力行为或将迎来严格惩治。
(相关资料图)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提出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实施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的,组织“水军”“打手”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5日。
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征求意见稿》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为“网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安全感,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那么,网络暴力如何认定?会面临怎样的惩罚?又会否出现“法不责众”的行为?带着这些问题,时代周报记者采访了数位法律方面的专家。
图源:图虫创意
1、如何看待《征求意见稿》,对于减少网暴会有怎么样的影响?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
网络暴力备受社会高度关注。该意见不仅有助于缕清网络环境下各种犯罪形态的边界,进一步明晰各种犯罪在网络环境下的构成要件,有助于执法、侦查、司法机关准确把握。
此外,该意见以两高一部联合发文的方式特别明确或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渠道,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以及侵害人格权禁令、公益诉讼制度引入等,直击网络施暴无法获得救济、无法准确取证、公权力机关不愿参与、不想参与的痛点,我认为这是意见中最大的亮点。
如果依法落实到位,无疑将给网络施暴者一个重大震慑,对修复网络健康秩序有非常积极的影响。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
基于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部分网络用户对于自己在网上的言行抱有侥幸。一些网络用户所编造的信息,经过网络传播、发酵,不仅对被害人造成极大伤害,而且会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加大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是治理网络暴力乱象,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环境的关键。
一方面可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使其知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当行为若情节严重,甚至会受到刑法规制;另一方面,典型案例具有引领、示范、指导作用,相关部门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网络不法行为的震慑。
2、目前是征求意见阶段,距离最终落地还需要大概多久?
上海瀛泰(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主任翁冠星:
6月25日意见反馈截止,根据过去经验的话,年内有望推出。
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明:
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日期通常为一个月。在征求意见结束,到法规公布实施之间,还有对送审稿的审查,有的要审查三次,有的审查一次即可,具体时问要看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如何。
正常情况下,三个月之内应当公布了。可以看到国家是非常重视本次征求意见,相信落地效率也一定是很高的。
图源:最高法官网
3. 该怎么辨别网暴行为?什么程度该被“入刑”?施暴者会面临多严重的惩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卢鼎亮:
网络暴力行为与传统的肢体暴力以及软暴力有显著区别。
网络暴力在鉴别、界定、证据固定、网络侦查难度、因果关系鉴定等各方面都有显著特点。一般情况下,网络暴力行为至少包括通过网络方式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等行为。
对于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是会入刑的,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比如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网络侮辱行为,如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对于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 从落地角度来说,会不会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
一般不会。
以诽谤罪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也将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以及被转发次数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并没有将恶意转发、传播他人捏造的事实的网民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民事侵权的认定更是如此。因此只要构成犯罪的,就应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也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之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卢鼎亮:
目前,有些网络暴力的参与者正是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参与到网络暴力中,再加上网络暴力在确认加害人、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衔接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出现了一些网络暴力的组织者、参与者存有“法不责众”以及“反正也抓不到”的侥幸心理。
但是,随着侦查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决心的加大、对网络暴力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进行重点打击意识的增强,网络暴力民事维权、公安机关协助取证制度的推进、网络暴力立案监督力度增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推广落地。
通过对网络暴力的严肃执法,是能够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明:
《征求意见稿》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1.充分地认识网络暴力的危害;
2.准确地适用惩戒网络暴力的法律;
3.提高惩戒网络暴力犯罪诉讼程序的效率;
4.落实各个惩戒网络犯罪的工作要求,并且要完善综合治理网络暴力的措施。
近期网络暴力惨案频出,我认为本次出台的意见展现了国家对于治理网络暴力的决心和信心,可见“法不责众”这种情况大概率是不会出现的。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句话将深深地烙印在每一位中国公民的心中。
5. 目前针对网暴的惩罚,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受害人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在实际操作过程面临哪些困难?
上海瀛泰(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主任翁冠星:
从专业角度来看,意见的出台为阻止、惩治网暴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执行依据。
目前针对网暴行为,并没有法律规定,而是当事人只能通过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进行维权和索赔。
这要求当事人具备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储备,并且对当事人提出了非常高的举证责任要求,事实上使得应对网暴违法行为的维权成本非常高。
意见出台后,我认为,当事人对于网暴行为无论是追究民事责任,还是有关部门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乃至行政责任,法理上更为通顺,举证责任更为清晰。索赔、追责和惩戒措施的完善和执行的通畅,会更有效地震慑施暴人。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
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时,主要存在侵权主体确认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司法裁判尺度不一等困难。
比如,虽然国家通过各类规范性文件要求网络实名制,但平台在受害人提出投诉控告时,往往以与用户签订保密协议等理由,拒绝提供侵权主体的身份信息,导致受害人无法直接针对侵权主体发起维权。
再比如,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苛刻,受害人往往不具备在网络环境下取证和固定证据的能力,更无法将符合自诉条件的证据备齐,刑事自诉案件成功几率渺茫。
《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未成年网民在网上遭到讽刺或谩骂的比例为16.6%。按照《征求意见稿》,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图源:报告截图)
6. 前述意见主要聚焦网暴的施暴者和受害人,如何理解网暴过程中平台的责任?如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等,法律层面将有何种监管?
上海瀛泰(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主任翁冠星:
网络平台的责任将进一步增强。
网络平台有义务对于用户发布的信息和内容进行筛选,对于属于网暴的信息,平台需要第一时间采取隔离、删除、屏蔽、淡化、禁言、封号等手段,将网暴所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尽可能压缩到最低。同时对于网暴信息,要及时配合公检法进行存档、取证等。
此外,互联网平台主张“避风港”原则也将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因为这些信息是用户上传,平台已经删除,再主张免责。平台有义务防止负面效果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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